一般规定
3.1.1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能力,不应小于0.6MPa。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防水混凝土的设计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3.1.1规定选用。
3.1.2 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00Cº;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不应小于0.8。
3.1.3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垫层,其抗压强度等级不应小于10MPa,厚度不应小于100mm。
3.1.4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衬砌厚度不应小于200mm;
二、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三、钢筋保护层厚度迎水面不应小于35mm,当直接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第二节 原材料
3.2.1 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则必须掺用外加剂以降低泌水率;
二、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三、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混合使用;
四、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当采用325号水泥时必须掺外加剂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2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除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标准及检验方法》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石子最大粒经不宜大于40mm,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应大于1.5%。
二、砂宜采用中砂。
第3.2.3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3.2.4 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引气剂、减水剂、密实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和品种应经试验确定。
3.2.5 防水混凝土可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粉煤灰或磨细砂、石粉等,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20%,磨细砂、石粉的掺量不宜大于5%。粉细料应全部通过0.15mm筛孔。
第三节 施工
3.3.1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标号为325号以上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当水泥标号为425号以上,并掺有活性粉细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二、砂率宜为35-40%;
三、灰砂比宜为1:2~1:2.5;
四、水灰比宜在0.55以下,最大不得超过0.6;
五、坍落度不宜大于5cm,如掺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可不受此限;
六、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3~6%;
3.3.2 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须按质量配合比准确称量,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在于下列规定;
一、水泥、水、外加剂、掺合料为±1%。
二、砂、石为±2%。
3.3.3 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预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
3.3.4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的时间不应小于2min.掺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确定搅拌时间。
3.3.5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有损失时,应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浆。
3.3.6 防水泥凝土必须采用机械振捣密实,振捣时间宜为10~30s,以混凝土开始泛浆和不冒气泡为准,并应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
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应采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振捣。
3.3.7 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顶板、底板不宜留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留纵向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山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的墙体上,墙体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拱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起拱线以下150~300mm处,先拱后墙的施工缝可留在起拱线处,但必须加强防水措施.施工缝的形式可按图3.3.7选用。
二、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3.3.8 在施工缝上浇灌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mm厚的1:1水泥砂浆。
3.3.9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考虑由于水化热引起的混凝土内部温升而产生收缩裂缝,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掺入外加剂,如减水剂、缓凝剂或掺加粉煤灰等掺合料;
二、采用低水化热水泥;
三、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进行水冷散热。
3.3.10 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下列止水措施:
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上水环,止水环必须满焊,见图3.3.10-1,3.3.10-2;
二、螺栓加堵头,见图3.3.10-3。
3.3.11 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养护期间应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3.3.12 防水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10C°或采用化学外加剂法;
二、养护宜采用蓄热法,暖棚法并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
第四节 质量检查
3.4.1 防水混凝土的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进行检查,如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
二、每班检查原材料称量不应少于两次;
三、在拌制和浇筑地点测一混凝土坍落,每班不应少于两次;
四、掺引气剂的防水混凝土含气量测定,每班不应少于一次;
五、如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上述的二、三、四款。
3.4.2 连续浇筑混凝土量为500M3以下时,应留两组抗渗试块,每增加250-500M3应增留两组,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置试块。
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一组应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应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