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各项应在陷蔽前进行检验,并应做好记录;
一、半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
二、超挖和回填;
三、盲沟、暗沟、沟槽;
四、附加防水层的基层;
五、附加防水层和自防水结构被掩盖的部位;
六、变形缝的防水部位;
七、管道、埋设件穿过防水层的密封部位。
10.0.2 防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施工日志;
二、设地变更通知书和材料代用核定单;
三、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记录、事故处理情况报告;
四、隐蔽工程记录;
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和检验记录;
六、防水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10.0.3 地下工程防水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渗漏水量符合工程防水等级要示;
二、各项防水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材料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四、排水系统畅通;
五、穿墙管、埋设件与防水层应联结紧密,无渗漏现象;
六、回填和回填材料符合要求。
10.0.4 为检查工程的防水性能,必要时应取样检验或进行压水试验。
10.0.5 凡不符上述验收标准的部位,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合格后才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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