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外墙保温节能体系,实质上有两种,一种是单一墙体(如加气混凝土墙体),另一种是将保温材料与外墙进行复合的墙体,保温材料复合在外称外保温,保温材料复合在内称内保温。目前市场上采用的保温材料很大一部分是泡沫聚苯板,虽然对其材性有严格要求,但是由于工地采购材料时不够规范以及管理失当等原因,在施工时时有火灾发生。保温材料着火,甚至有的工程是保温板粘贴在墙上后被烧毁,引起人们更多的忧虑。其实,工地保温材料着火与建筑防火设计是两码事,工地保温材料着火属施工管理问题,与防火设计不是同一概念,只要仔细浏览我国现行有关建筑外墙防火规范,就不难看出现行规范对外墙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以及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建筑高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是每个建筑师必须遵循的法则。为让其他专业人士对这些基本知识有所了解,避免被误导,少走弯路,现将有关内容作简要分析。
有关墙体防火规范摘引
说明:1.本表引用了两部防火规范和一部有关住宅墙体防火规范。
2.规范对外墙的防火要求并未因表面附加复合保温层或装饰层而另有特殊要求,可视此类复合墙体同样要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仅引用“民用建筑”部分。
4.承重与非承重外墙应视结构体系而定,如框架结构外墙均应视为非承重外墙。
对建筑外墙防火性能的要求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1条文中指出: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对建筑物间火势的蔓延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的。由此可见,对建筑外墙的防火主要是防止火势蔓延,建筑防火的重点是解决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火灾扑救、防烟排烟等方面的问题。
对外墙火势蔓延的部位及防范重点。一般而言,整个外墙外表面起火燃烧的机率是很低的。首先要弄清楚能够燃烧外墙表面起火的火源在哪里(除非工地失火)?规范中都有专门规定,外墙火势蔓延主要是防止局部引发的火源向外蔓延。主要火源发生在建筑物内部,其蔓延形式对外墙而言,主要是室内的火焰通过外墙门窗洞开口部位往上蔓延到上层洞口并进入室内,引起上层着火,所以上下窗洞口之间的槛墙(包括幕墙两层间的空隙)应十分慎重,务必处理好,这是防范的重点。二是对于建筑物的防火设计,一个主要目的是便于人员安全顺利转移,便于消防。外墙防火的重点是窗口火向上蔓延,在一定时间内使居民能够转移,所以消防部门应设定一时间,以便在建筑设计中采取措施,满足防火要求。当然也不排斥其他外墙洞口火源的封堵,但不能由此防止对外墙局部火源的蔓延而提出“外墙外保温的防火问题”,从而提高整个外墙外保温的防火要求。这不仅在概念上容易引起混乱,也会在建筑上提高成本,给建造带来困难。试问没有洞口和火源的外墙(如大型场馆、超市等)能与局部问题相提并论吗?
防止外墙开口部位火势蔓延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在《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节防火构造中规定: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在对防火要求相当严格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指出,外墙防火的主要问题是防止或延缓外墙洞口由内向外的火势经外部窗槛向上蔓延。与住宅建筑“外墙门窗口上方应设置不燃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类似。归纳起来对外墙窗槛墙的防火措施应采取两条措施:一条是规定窗槛墙的高度,二是设置挑檐。当然还可有别的措施。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民用建筑部分规定:对非承重墙的耐火极限要求不高,甚至对四级耐火等级的非承重外墙允许使用燃烧材料,其他等级外墙为1.00h-0.50h,如某些部位墙体外贴易燃材料,为防止火势蔓延宜采取一定构造措施。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06第2.0.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2.0.4条对“难燃材料”的说明“……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换言之,燃烧材料与难燃材料复合后就可视该部位为难燃材料(当然,外墙的综合防火性能还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墙(主要是窗槛墙)如用保温材料,则宜复合不燃和难燃保温材料,如复合饰面砖或厚层抹灰等保护层,以达到规范要求防止和延缓火势蔓延的作用,不仅只依靠提高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或限制建筑高度来解决,当然还可采取其他措施,如规定窗槛墙的合理高度以及如上所述设置挑檐或在该部分采用难燃或不燃的保温材料(包括复合材料)或采用难燃、不燃材料的保温“过梁”,而且对于采用的材料和材料尺寸须经过研究后才能决定,这才是研究的重点。
关于工地着火
工地着火主要是由于材料堆放不当和违规操作所致,它与建筑防火设计不是同一概念,在现行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如《住宅装饰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中第4节防火安全第4.2.2、第4.3.1、第4.3.2、第4.3.4条和第4.3.6条都有防止工地发生易燃物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的详细规定,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5条对工地可燃物的堆放和防火间距也有详细的条文规范,这些都属于工地管理问题。 |